叶铭葆:权力不可裁判思想
http://review.financeun.com/ 2009年03月28日 15:53 来源:
凯迪网络
关键词语:权力 思想
本文摘要:正确的认识,就是真理。不正确的认识,即为谬误。
一、权力裁判思想的若干范例
自古以来,以强权对思想进行裁判的事例,史不绝书。这种强权,可以是宗教权力,也可以是政治权力。
在西方,最著名的要数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(又称异端裁判所)。从13世纪到19世纪,宗教裁判所以宗教为名对异端进行审判,刑罚包括没收全部财产、鞭笞、监禁、终身监禁及火刑。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哲学家布鲁诺,因反对经院哲学,主张人们有怀疑宗教教义的自由,接受并发展了哥白尼的日心说,被宗教裁判所判处死刑,烧死在罗马的火刑柱上。由于宗教裁判所有权搜捕嫌疑犯及同伙,使得人人自危。其后果是限制了中世纪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,却巩固了教会的权威。
在中国,主要是以政治权力对思想进行裁判。秦始皇焚书坑儒,是用暴力消灭异端。汉武帝“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”,是用皇权扶持一种思想,排斥和打击另外一些思想。历朝历代的文字狱,是由皇帝充当裁判,以欺君罔上等等莫须有的罪名,对“思想犯”进行惩治。在国民党统治时期,通过实行新闻和书刊检查制度,对异端思想进行惩治。所有这些,都是为了在思想上实行专制,进而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。
新中国的建立,为发展人民民主,保障公民的思想言论出版自由,开辟了广阔的前景。1956年,党中央又提出了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按理说不应再有权力裁判思想的事情发生。然而,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存在和发展,使得政治权力无限扩张,权力裁判思想的事件就不断发生,且愈演愈烈。从批判电影《武训传》,批判俞平伯的“红楼梦研究”,批判胡适的唯心主义,到反胡风,反右派,都是以毛泽东个人的是非为是非,被批判的对象只能检讨,不能申辩。直至发展到史无前例的“文化大革命”,使权力裁判思想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。
二、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
粉碎“四人帮”以后,为了冲破“两个凡是”的思想禁区,在全国开展了一场真理标准的大讨论。这场讨论的实质,是否定“语录”标准和权力标准,确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,从而为恢复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扫清了思想障碍,同时为改革开放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。30年过去了,现在回头来看,这场大讨论进行得并不彻底。当时,为了保住毛泽东这面旗帜,并没有从根本上进行拨乱反正。比如,虽然对反胡风,反右派等历次运动中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平反和纠正,但是,对于以权力裁判思想这一错误的做法,并没有加以否定,而这种做法正是造成众多冤假错案的最根本的原因。
有人对实践标准提出质疑,认为实践本身并不能对真理进行检验。这种认识有失片面。所谓实践标准,首先是社会实践的效果。效果的好与差,是可以进行衡量的。比如,农业上的增产还是减产,是可以量化的。其次,社会实践的主体是人,讲实践标准,就必须讲群众路线。社会科学中的真理,不能排除价值判断。因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受益,就是判断的标准。最后,社会实践是一个历史过程,因此,思想的正确与否,还要接受历史的检验。真理的实践标准告诉我们,以政治权力甚至是当权者个人的好恶来裁判思想,是不科学的,也是极其有害的。
三、权力不可裁判思想
思想,也称观念,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。正确的认识,就是真理。不正确的认识,即为谬误。上文已经提及,判断思想的是非对错,应以社会实践作为标准,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经得起实践的检验,经得起人民的检验,经得起历史的检验。坚持实践标准,必然要摒弃权力标准。这是因为,权力虽然是抽象的,但掌握和行使权力的都是一个个具体的个人。如果由一个有权者对无权者的思想作出裁判,或者是由上级对下级的思想作出裁判,必然会导致权力即是真理的不良后果。
其一,当权者并非都是真理的持有者。探求真理的权利,应当是人人平等。同时,在探求真理的过程中,每个人都有可能犯错误,当权者也不例外。即使象毛泽东这样的领袖人物,也并非一贯正确,同样犯有严重错误,《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》已对此作出结论。真理属于科学的范畴。科学真理的发现者,是不带偏见的探求者。科学真理的拥护者,是尊重客观规律的革新者。然而,在当权者之中,很多人往往由于本人思想认识的局限性,或者是出于自身利害得失的考虑,并不能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真理,难免有颠倒是非,混淆黑白的现象出现。在这种情况下,允许权力裁判思想,新的文字狱就会不断产生。
其二,官大不等于理大。权力是分层级的,掌权的人也就分成不同的级别。允许权力裁判思想,隐含的逻辑前提就是官大等于理大。我国现行的新闻和书刊检查制度,其实奉行的还是官大理大的原则。比如,《中国青年报》的“冰点周刊”,因为刊登了广东中山大学袁伟时教授的《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》一文,受到□□部的查处,停刊数月之久,主编李大同,副主编卢跃刚被撤职。在这一事件中,如果说李大同、卢跃刚属于小官,那么□□部的有关人士就是大官,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,“冰点周刊”被查处当然顺理成章。然而,按照“双百方针”的要求,作为学术问题,可以讨论,可以批评,但不可以政治权力强行作出裁判。如果认同这样的裁判,那就是同时承认□□部的审查人员水平一定高于“冰点周刊”的编辑人员,其实未必如此。因为用的是权力,不是说理,这就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力服人,并不表明施压的一方就真理在手。当然,官大的人,对全局的情况了解得多些,考虑问题会全面一些,但也仅此而已。在具体的学术问题上,他不一定比专家知道的更多。
其三,当权者的思想并不是法律。有的人以为,既然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,那么,党政机关及其官员就理所当然拥有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权,并以此对思想作出裁判。然而,在实践中,思想并不能作为裁判的标准,因为它不是法律,不具有可操作性。事实上,有些自称懂得马克思主义的人,不一定就是真懂。正如毛泽东所说:“我党真懂马列的不多,有些人自以为懂了,其实不大懂,自以为是,动不动就训人,这也是不懂马列的一种表现。”这就有可能把个人的思想当作马克思主义,并且当作判断的标准。为了保障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,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。法律所禁止的,仅仅是不得造谣诽谤,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等。因此,即使立法,也不应当给权力裁判思想提供依据。而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,以政治权力裁判思想,必然导致当权者的随心所欲。
人的思想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和认识。由于受立场、方法、能力等种种因素的影响,人们的认识有可能正确,也有可能是错误的。不同的思想观点之间,通过相互批评,可以使真理越辩越明,最终还要接受实践的检验,如此方能不断发现真理和发展真理。如果当权者自以为真理在手,然后用权力裁判人们的思想,顺之者存,逆之者剿,那么,思想就不能发展,社会就不能前进,只能永远在原地踏步甚至向后倒退。因此,我们要坚持改革开放,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,就一定要坚持解放思想,特别是要把思想从权力的压制下解放出来。